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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品牌经济发展项目 |
奖励政策 |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1)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制定品牌战略相关费用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
申报周期 |
8月28日~9月15日下午24:00 |
主管部门 |
上海经信委 |
申报要求 |
(1)申报企业应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2)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和2014年均无亏损; (4)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5)其他规定的条件。 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14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不晚于2017年8月30日。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
申报材料 |
(1)《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请书》(请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2014、2015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时已经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或相关咨询服务合约(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无需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贷款协议等),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中华老字号等相关证书); (9)2013—2015年曾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已经完成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10)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法人、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查询报告,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